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盐城**有限公司与陆**、胡**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胡**、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都商初字第00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8日江苏盐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名下的坐落于盐城市**居委会盛世华城14幢505室房屋一套以及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本院对胡**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都商初字第006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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