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元,依法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徐**与卞**、董*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林**、席**与顾*、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商**城盐都支行与于**、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盐城市分行与盐城众**限公司、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与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周**、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蔡**、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俞**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宫**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