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68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被申请人位于金湖县大兴工业园区东阳路128号厂房内东半边金*彩钢存放的原材料:卷板、压瓦机、彩钢瓦,泡沫、机器设备等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