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原告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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