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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高修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原告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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