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岭与被告宿迁**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岭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8元,减半收取5904元,由原告秦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罗**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仇**与郭**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吴**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宿迁市分行与郑*、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宿迁市分行与吴**、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银**宿迁分行与刘*、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民丰**有限公司与何为美、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姜**、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