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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与宿迁**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岭与被告宿迁**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岭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8元,减半收取5904元,由原告秦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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