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宏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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