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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宏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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