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徐以书与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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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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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吴**、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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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