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徐以书与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庄**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吴**、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裘**与楼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