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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与楼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裘*根诉被告楼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裘*根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裘子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元,由原告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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