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裘*根诉被告楼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裘*根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裘子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元,由原告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顾**与王**、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庄**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吴**、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游**与缪超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