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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连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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