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连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徐以书与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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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裘**与楼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与杭州美**限公司、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