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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