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翡翠园支行申请执行马鞍山**责任公司、安徽海**限公司、薛**、周**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马鞍山**责任公司、安徽海**限公司、薛**、周**确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雨民二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