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徽商银行**翡翠园支行诉马鞍山市**责任公司、安徽海**限公司、薛**、周**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翡翠园支行申请执行马鞍山**责任公司、安徽海**限公司、薛**、周**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马鞍山**责任公司、安徽海**限公司、薛**、周**确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雨民二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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