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鞍山市分行与杜**、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鞍山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杜**、赵**、王**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人民币129976.01元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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