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安徽含山**有限公司诉石光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含山**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含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安徽含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徽商银行**翡翠园支行诉马鞍山市**责任公司、安徽海**限公司、薛**、周**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马鞍山分行诉安徽旭**有限公司、曾**、王**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政储**鞍山市分行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政储**鞍山市分行诉佘荣*、黄*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政储**鞍山市分行与杜**、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刘**、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淮南通商农村商**限公司与汪**、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晋**与王**、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含山县**限责任公司诉含山**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对异议人执行裁定书
孙**与赵**、余*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