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与被告王**、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晋**撤回对被告王**、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90元,由原告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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