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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与王**、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与被告王**、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晋**撤回对被告王**、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90元,由原告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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