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商*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市*村民委员会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商*限公司起诉称:原告所有的豫NA6270号“解放”牌货车于2008年7月13日下午在被告创办的停车站存放。次日凌晨,原告的司机前往停车站提车时,发现该车丢失,就用手机向富阳市城南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至今未破案。现因原、被告就车辆的损失赔偿不能达成协议,故诉请来院,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丢失的损失100000元(以价格认证结果为准);2、由被告承担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富阳市*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商丘*限公司车辆丢失的损失费16000元,于2008年9月8日一次性付清(当庭给付)。
二、原告商*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商*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富阳市*村民委员会负担1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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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