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朱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200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朱限额在200000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