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杭州中*有限公司、富阳市*程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8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中*有限公司及富阳市*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1168.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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