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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物**限公司与扬州远**限公司、扬州远**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物*限公司诉被告扬州远扬国际*公司、扬州远扬国际*公司江都分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物*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物*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17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588.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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