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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张**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环诉被告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7日,德胜社区星光合唱队的队长魏*向被告交付合唱队的会费,由被告出具了收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将擅自处理的德胜社区星光合唱队的会费903元交回给原告,由原告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根据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章节的规定,原告不符合寄存人特征,原告也不是案涉财产的支配人、所有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保管人与寄存人关系。原告诉称被告擅自处理会费一说也与事实不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主张的903元款是德胜社区星光合唱队的会费。故原告并非该903元款的所有权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交回该款由原告处理。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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