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因与被告华夏*杭州分行、华夏*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公司撤回对华夏银*杭*行、华夏*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7130元,减半收取178565元,由四川*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