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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与杭州振**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诉被告杭州振*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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