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赛*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09)浙甬商外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宁*易*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01元,减半收取12150.5元,由上诉人宁*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