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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为与被上诉人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09)浙杭商外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张*于2010年2月2日提起上诉后,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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