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廉小敏与沭阳县**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廉*因与被上诉人*竹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0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廉*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上诉人廉小敏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廉小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廉小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