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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吴**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良诉被告吴*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颜*,被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建军、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良诉称,2011年1月30日,原告将人民币80800元汇入被告名下,账号为6266,交被告暂时进行保管。2011年3月,因被告与原告儿子沈*开始分居,2012年3月27日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在此期间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保管的80800元,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吴*返还原告沈*良人民币80800元;2、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2363元(自2012年3月21日始算至2012年9月21日,并继续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吴*辩称:被告收到原告通过转账的80800元,该笔钱不是原告交被告保管的钱,是被告父母、亲友给的礼金,被告交于原告夫妻,原告通过转账方式给被告,该笔钱本来就是被告的钱。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沈*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交付款项的事实。

2、(2012)绍越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原件,当庭已归还)、(2012)浙绍民终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原件,当庭已归还),拟证明原被告的保管合同关系及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人民币80800元的事实;还证明被告在判决书中认可人民币80800元系彩礼钱以及自2011年3月至判决前人民币46900元已经由被告全部用于生活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吴*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认为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只能证明原告通过转账打入被告账户人民币80800元的事实,但不能证明是保管的性质;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可以证明交付给被告人民币80800元,被告收到是被告亲朋给的贺礼钱而非双方收到的贺礼钱,其中关于人民币46900元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仅能证明交付事实,并不能证明双方的保管合意,故本院仅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为支持其辩称,被告吴*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1份(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系被告前夫的父亲;被告前*承认原告收到贺礼钱,只是认为金额不到80800元的事实。

2、绍兴*民法院判决书1份(复印件),拟证明绍兴*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生效的事实。

3、清单1份(原件),拟证明实际金额是60720元,还有父母20000元没写上,以及被告没有收到原告彩礼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原告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身份关系认同,但不能证明本案的的款项是原告收到的贺礼钱,沈*收到的礼金是男方亲朋的礼金;对证据3三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形成一定的证据链,但不够严密,证明力尚有欠缺,故本院仅对证据1、2、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案查明事实如下:

2011年1月30日,沈*向吴*账户汇入人民币80800元。现因原、被告之间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及应否返还产生争议。为此,原、被告发生诉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同时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也就是说,当事人仅提供货币类款项交付凭证并主张返还该款项,该类款项交付可能会保管,可能为借贷,可能为还款等各种法律性质,交付方未提供保管合意凭证的,收款人提出双方不存在保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交付人应当就双方存在保管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本案中,主张款项性质为保管并诉请归还的是原告,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保管合意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其所提交的二份判决书并未对本案原被告款项系保管的性质进行确认,故原告理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39.5元,由原告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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