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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元中与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中诉被告杨*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洪*中诉请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7200元,支付利息3780元(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你那4月2日止按月息一分计息为1620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4月2日止按月息一分计息为180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4月2日止按月息一分计息为360元),合计50980元。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支付原告洪元中欠款30000元,于2009年12月30日前付5000元,于2010年6月30前付5000元,于2010年12月30前付5000元,于2011年6月30前付5000元,于2011年12月30前付5000元,余款5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如有一期逾期,原告有权就未归还部分及加付12000元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原告洪元中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承担337.5元,由被告承担2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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