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铭*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市环山乡新畈石料厂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铭*限公司于200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铭*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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