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乌兰察布**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应履行给付货款6897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349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