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天津市**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张**10800元,若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执行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

经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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