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王**申请唐山市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冀02执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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