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唐山市**有限公司与王**、王**、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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