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福**有限公司与通辽**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1101号北京福**有限公司与通辽**有限公司、通辽市**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通辽**有限公司、通辽市**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通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二十五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通辽市**务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四套、土地四宗,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通辽**有限公司、通辽市**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2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通辽**有限公司、通辽市**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通辽**有限公司、通辽市**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福**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流有限公司、通辽市**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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