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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鞍小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与被告鞍小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鞍小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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