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与被告鞍小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鞍小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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