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086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鑫**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怀**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怀**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已冻结其名下房产一处,未发现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鉴于被执行人北京怀**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