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邯郸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告涉县**责任公司、崔**、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邯郸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涉县**责任公司、崔**、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邯郸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