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艾**限公司与邯郸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海艾**限公司申请执行邯郸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艾**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申请立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按申请人要求给付的标的款及执行费用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上海艾**限公司自愿放弃其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