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邢**与被执行人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法院作出的(2015)涉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邢**油款4700元。申请执行人邢**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2015年12月28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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