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涉县吉**有限公司加油站申请执行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涉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邢**、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许**与耿长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耿宝箱、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耿玉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邯郸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涉县新**责任公司、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刘**、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艾**限公司与邯郸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多**限公司与山东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