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对被告任明书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邢**、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许**与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耿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宋**、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涉县**销售中心与涉**人武部、涉县民兵训练基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纵**限公司与兴化市润扬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邯郸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河北广**限公司、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