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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任明书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对被告任明书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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