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邯郸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5元减半收取546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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