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有限公司与被告涉**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39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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