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恒**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0元,由原告河**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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