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台**有限公司与河北康**有限公司、刘**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事,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康**有限公司、刘**、王**名下价值62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万达广场××号商住楼××号房产和位于石家庄市裕华万达广场F区综合写字楼××单元××号房产两套作为担保,案外人王*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出具担保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刘**名下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产一套。

二、查封刘**名下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产一套;

三、查封王秀格名下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产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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