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对被告王**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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