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5年11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郝**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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