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纵**限公司与兴化市润扬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纵**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润扬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纵**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纵**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