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邢**、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许**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崔振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宋**、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与任明书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