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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合肥香**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道余诉被告合肥香*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道余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道余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史道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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