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威**限公司与鄂尔多**械有限公司、张**、张**保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威*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械有限公司、张*、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威*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威*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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